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认为,公共采购战略和做法可以直接影响公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采购政策和做法,可以有效促进性别平等并鼓励供应商改善其在增强女性权能方面的表现。为此,经合组织收集了部分国家在利用其购买力促进性别平等的做法,并探讨了将性别考虑纳入公共采购政策和程序的不同方式,以及决策者和采购从业人员在通过公共采购促进性别平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预留合同在公共采购中常被用来实现各种政策目标,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或当地企业等。经合组织发现,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战略性地利用这一举措来支持女性所拥有的企业。例如,美国要求将不少于5%的公共采购合同授予女性所拥有的小型企业。在韩国,5%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面向女性所拥有的企业采购。
在需求调查阶段,经合组织认为,可以将性别观点纳入需求分析以评估其如何影响性别平等、权利等。例如,比利时男女平等研究所于2018年发布了一份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公共采购手册和清单,提到采购实体应如何进行基于性别的需求评估,以及公共机构如何确保在规划和执行公共采购合同时考虑到男女之间的差异并促进平等。自2013年以来,奥地利要求所有新的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联邦一级的重大投资或采购合同都必须包括强制性的性别平等事前影响评估。
在资格预审阶段,各国侧重点不同。例如,瑞士公共采购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同工同酬是参与公共采购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投标企业实现男女薪酬平等是政府授予其采购合同的标准之一,否则该企业没有资格参与公开招标。在澳大利亚,拥有超过100名(含)雇佣的供应商应报告人员性别构成、男女薪资以及防止性别骚扰和歧视等指标。为实现男女平等,西班牙要求每一个拥有25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都必须有一个性别平等计划。同时,西班牙公共采购法规定,订约当局不得与超过250名员工、不遵守平等计划的企业进行任何采购程序。在加拿大,大型采购通常需要向财政委员会提交文件,而基于性别的分析必须是该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国家在合同授予时使用投标优惠机制。例如,以色列鼓励在投标过程中,当两个供应商之间的其他情况相同,则订约当局应优先考虑女性所拥有的企业。在日本,可以在投标评估中给持有女性相关证书的投标人加分。
然而,经合组织调查发现,只有30%的中央采购机构将性别问题纳入其招标程序中。同时,实施上述做法并非没有风险。例如,对女性所拥有的企业的优惠措施可能导致某些企业为了获得公共采购合同将所有权名义上给予女性;界定和核实女性所拥有的企业还存在一定难度等。
那么如何应对上述风险,各国还在努力探索中。例如,对于薪酬歧视的情况,瑞士规定联邦采购办公室有权开展同酬审计或寻求外部帮助(如瑞士联邦性别平等办公室)。如果发现投标企业存在薪酬歧视的情况,联邦采购办公室可以作以下处理:一是进行合同罚款;二是撤回对投标企业进行投标的同意或将其排除在招标程序之外;三是一旦合同已经签署,则立刻终止合同。
(节选自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公共治理政策第9号文件,由本报记者张舒慧编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