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一则询问:业主能否邀请项目监理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回答
针对这一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于是业界也出现了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项目监理不宜参与评审。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长刘跃华指出,监理方同样属于供应商,因此,其同样具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本质属性,不能排除其对项目本身产生的难以避免的倾向性,由此而造成不能排除的政府采购风险,因而不宜让项目监理作评审专家,应邀请与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人。
观点二则建议监理参加评审工作。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彭时明追根溯源,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初期,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在这两部法律实行之前及实施早期,招标通常是由监理企业承担的,彼时基本没有专门的招标代理公司,监理服务涵盖了招标环节,它们都属于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招标投标的行业惯例中,招标代理是评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项目监理可以被看作采购项目最具权威的专业人士,从监理的角度审视投标文件,有助于预判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风险。另外,监理人还要以招标所确立的合同条件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所以,采购人派监理参与评审是最恰当不过的选择,应推而广之。”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这是法定权利,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定义采购人代表的选择范围。根据民法规则,只要获得合法授权,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授权者的代表参加民事、商事活动。”彭时明进一步表示。
另有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五种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回避的情形,而监理不在回避范畴中,可以参加。但要注意的是,业主内部要做好授权手续,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甚至是纪检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以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第三种观点则站在中立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思考。“既然法律法规没有对采购人代表身份作细致规定,采购人代表理所当然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不是本单位人员。但采购人代表需要具备基本的要件:一方面,要取得采购人书面授权;另一方面,应具有代表采购人发表意见的能力、具有项目评审的基本素质。此外,应在《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五种回避情形之外。”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告诉记者。
李莹继续说道:“从表象看,监理是‘代表甲方对乙方进行监控管理的过程’,某种意义上就是站在采购人立场,其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总之,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并不需要特殊鉴别,关键在于是否需要回避,是否能按规定公平公正地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记者 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