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是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依据,为避免投标(响应)无效,供应商应重点关注三个部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
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的资格要求,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资格限定条件,供应商自我声明、承诺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的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需求、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需要关注以下内容: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需要关注以下内容:
货物项目中,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服务项目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采购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特别需要关注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
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
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包括国家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二是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偏离的要求和条件。
评审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商务因素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情况。
评审标准包括公式计算法、排除法、区间法以及排序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