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市财政局就《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简称“《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征求公众意见。市民、企业单位若有意见建议,可于10月2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2752487829@qq.com。新版《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计划明年施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原有标准相比,修订后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品目内容稍有变化,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将其余保留品目进行了对应细化更新,整体调整更新后的品目由34项变为38项。
同时,《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继续执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不仅如此,新版《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范了框架协议采购,明确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为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确采购人可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还提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