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新片区的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预算为876万元。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了委托采购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采购协议明确资格审查由集采机构负责,并交由采购人书面确认。
投标截止后,共有15家单位参与投标,开标后,集采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查,汇总后共有6家单位的资格检查没有通过。集采机构将资格审查结果交由采购人确认,但采购人一直未确认,经办人员多次催促,采购人在收到资格审查结果14天后确认,确认后,集采机构业务员及时申请了专家抽取环节并进行评标。由于上述拖延情况,此项目的评审时间推迟了很久。评审工作完成后,集采机构及时将中标结果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一直不予以确认,在收到中标结果超过5个工作日后,也没书面提出异议。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自动确认,于是信息系统自动确认了中标结果。
据了解,采购人一直拖延的主要原因是其意向单位在资格审查时没有通过。该项目在监管部门年底抽查时被抽到,监管意见上写明了“政府采购效率低,评审时间距离开标时间间隔过长,有待改进”等意见。
问题引出
第一,资格审查是否需要采购人确认?
第二,如果中标结果不确认,那么该如何处理?
探讨分析
资格审查并非都需要采购人确认。
资格审查并非都需要采购人确认,应依据委托采购协议的约定操作。笔者翻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找不到资格审查需要采购人确认的规定,但在实际采购中,为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一些代理机构还是会增加采购人确认这一环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这说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因此,资格审查是否一定需要采购人的确认,这一问题有待商榷。87号令已经明确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做,只是由谁来做更好一些的问题。究竟由谁来做,一般可以在委托采购协议中明确,如果明确由代理机构完成,则不需要由采购人确认,当然也可以由代理机构同采购人共同组成一个3人审查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共同做好资格审查文件的记录。
开标后宜及时评标。如果需要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最好约定5天内确认,否则会推迟评标时间。笔者虽找不到关于评标时间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采购中,项目开标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宜在开标后一周内进行评审。有些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开标后的同一天或同一时间进行评标。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就是开完标立即评标,这样可以快速确定中标人,大大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这种做法也会存在不少问题,毕竟开标之后有废标的可能,或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及中小企业性质认定、汇标等工作。为了更加稳妥,建议资格审查后再去抽取专家,也就是开标后评审更为稳妥。需要注意和把控的是评标时间不宜拖延太久,宜在开标后一周内评审,当然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需要做好记录和说明理由。毕竟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对不及时评审比较敏感,这个时间不宜过长,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本案中,委托采购协议明确了资格审查由集采机构负责,并交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因此,依据委托采购协议,资格审查需要采购人书面确认。如果委托采购协议约定采购人5天内不进行确认,视为自动确认,这样就可以缩短采购时间了。
中标结果“超时”不确认视为自动确认。
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确认采购结果,这也是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体现之一。87号令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从上述规定看,评标结果依法定程序产生,采购人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除非发现问题并能说明合法的理由。换言之,采购人作为采购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法规给予采购人最后的确认权。这份确认意见不仅表明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认可,同时也为后续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基础。对于采购人,确认结果环节也应该认真对待,如果发现问题,采购人需要及时与代理机构联系。代理机构一般都是在采购人确认后才发布预中标结果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采购人如在确认结果环节中发现问题,则应及时向代理机构反映,代理机构依据问题性质决定重新评审或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评审结果“出炉”后,集采机构及时将中标结果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一直不予以确认,在收到评审结果的5个工作日后,也没书面提出异议,最终被视为自动确认评审结果,对此,信息系统也自动进行了确认。
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是采购目标之一。
采购项目有时限要求。公开招标项目的流程一般较为繁琐。公开招标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定标等步骤,每个步骤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对于公开招标项目,集采机构一般要经历以下流程:网上委托受理需求、签订采购协议书、编制招标文件、确认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20天等标期)、开标、评标、确认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等一系列流程。从委托受理到发布中标公告,如果没有澄清修改或质疑等特殊情况,一般需要40—45天的时间。本案项目拖延了太长时间,开标后未能及时评审,其主要原因是资格审查结果发出后,采购人确认的时间较晚,导致评审时间延后,整个流程拖延完成。
法定时间不可缩减,非法定时限可缩减。对于有些程序,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完成的时限,则可以通过流程改进、简化、优化、整合、明确职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等措施,进行缩减,从而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的要求,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势在必行。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之一是提高效率,进一步讲就是提升政府采购效能,而提升政府采购效能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协同配合,需要采用科学的采购管理方法,通过各个环节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才能使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