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血管造影机”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A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A供应商投诉事项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当天没有评审,违反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应按流标处理。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在专家抽取和评审过程中,没有出现违规行为,当天因有一名专家回避,需要补充抽取。采购代理机构经过补充抽取,仍然没有抽齐专家,于是对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的资料进行了封存,于第二天重新抽取专家后按规定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经复核也没有差错。财政部门认为,当天没有抽齐专家,第二天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87号令第四十九条“……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规定的情形,遂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专家没有抽齐,第二天抽齐后再评审可行吗?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笔者认为,本案例为正常抽取专家和评审的行为,不存在违规情形,因评审专家回避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足,采购代理机构及时进行了补充抽取,经补抽仍然没有抽齐的情况,停止采购评审工作,封存投标文件和其他档案文件,于第二天重新抽取专家,依法进行了评审,符合政府采购程序要求。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作者:贾先勇 黄迪 李洲 曹葆华,作者单位:西藏军区采购服务站 联勤保障部队第五采购服务站)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