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串通投标,能否扣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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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
问:对于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招标人是必须扣除投标保证金,还是有权利选择扣除或不扣除投标保证金?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三是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四是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外,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当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评委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明知招标文件上述规定并进行投标,表明其愿意遵守该规定。因此,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办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