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军
关于评审专家回避的问题,实践中经常遇到。笔者近日遇到的一件事值得探讨。
被劝回避的专家讨说法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承接一医院的设备采购工作,该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在省专家库里抽取了4名评审专家(另一名为采购人代表),在5名评审专家签到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有两名评审专家来自省内较大的相关医疗设备公司,在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各医疗设备公司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参股、持股关系。上述省份的国有医疗设备公司几经改革,分设机构众多,人员关系十分复杂,各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两位来自相关医疗设备公司评审专家没有提出自我回避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风险,采购代理机构紧急商量后,决定“劝退”两位来自医疗设备公司的评审专家,评审费按两小时计费发放。同时,补抽了两名非医疗设备公司的评审专家。
上述两名被劝回避的评审专家当场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可以理解。但在次日,其中1名评审专家打电话给采购代理机构,称采购代理机构的“劝退”行为带有歧视色彩,想要讨一个说法。
关于专家回避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有关于评审专家回避的规定,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亦有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主动回避与被动回避
综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评审专家的回避可以分为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
主动回避又分为两种,即,评审专家在申报申请成为评审专家时应回避的情形,和被随机抽取参与评审后应回避的情形。
被动回避也分为两种情况,在专家抽取系统上设置屏蔽程序的情形,和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
我国法律法规在规定评审专家回避的问题上,使用的是两个词,一是“必须回避”,包括法规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二是“认为应当回避”,即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申请回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使用的是“认为”而非“认定”。“认为”是对人或事物确定某种看法,作出某种判断。“认为”有怀疑的意思,并非确定,是主观看法。因此,这就有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在不能确认、怀疑、证据不足的情形下,申请或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劝退”两位评审专家,是因为在开标后知晓相关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签到后的基本情况,为了避免风险,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劝其回避。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采购代理机构出于规避串标风险的目的要求专家回避,合法合理,不存在歧视性。
另外,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专家不服,可以拿出和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这位评审专家为什么在评审结果公开之后再提出所谓的歧视问题,值得思考与警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