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物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收到了代理机构递交的评标报告,采购人员经审核,发现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A的评审有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信用记录截图或者复印件,由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记录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对A公司提供的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时,以没有开始和截止时间为由,判定该材料不符合要求,对A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采购人员审查了评标报告,认为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信用记录查询的开始和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属于评审错误。采购人书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在接到采购人的报告后,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报告属实,评标委员会的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且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提供其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要求违规,影响了中标结果。于是财政局责令采购人废标,依法依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处理结果送达采购人后,采购人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和评审的要求是照抄电子采购系统的设置,是采购系统误导的结果,责任应当由采购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承担,而不是责令采购人废标。
问题:供应商的信用记录由谁查询,由谁甄别处理,在哪个环节处理?
财政局依法启动对该招标项目的监管检查程序,经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对其信用记录进行查询违规。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明确: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据此,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并不是供应商的责任。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保存,并不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违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违反了前述规定。
3.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违规。125号文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据此,甄别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依法处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不能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招标文件对信用记录查询未规定查询截止时间违规。招标文件只明确了供应商信用查询渠道,没有明确查询截止时间,不符合125号文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查询其信用记录,并提供证明材料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明显违规,而且由于招标文件对信用查询截止时间规定不明确,导致A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无效投标,影响了中标结果,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该项目依法应当废标后重新招标。
那么,信用记录该在哪个环节甄别和处理?笔者认为,在评审程序中应当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125号文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因此,甄别和处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正是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环节的必需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据此,甄别和处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也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不得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至于采购人认为其招标文件违规是因为电子采购系统误导所致,不应当承担废标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电子采购系统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设计,而是违规设置有关要求,应当由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修改。但由于采购人在其招标文件中照抄了采购系统违规的要求,采购人应当对其招标文件的违规内容负责,监管部门因此责令采购人对招标项目废标合理合法。
因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指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在源头预防出现本案例的违规情形。电子采购系统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责令采购系统设计者、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修改其违规要求。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沈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