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贵桥
【摘要】串通投标难以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体系尚不健全有重要关联,本文力求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方面进行分析,从社会监督上探讨治理串通投标问题。
【关键词】社会监督 治理串通投标
对于社会政治经济运行的社会监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探索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治理串通投标的意义
长期以来,对于社会经济的运行管理,我国一直局限于行政化条条块块的管理模式之中,对于发挥社会人民的监督作用尚在不断探索。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主要考虑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对社会人民监管的权力、途径、程序不够明确,人民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够细致,尚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关心、监管的愿望,知情了解的意愿,人民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实现机制不够完善。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按照“条条块块”一套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容易产生官僚主义。社会经济一旦出现问题,人们首先考虑是由哪个部门管,哪个单位负责的问题,找不到单位,就成立新单位,组建临时机构,这样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忙,越来越不够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千变万化,改革创新日新月异,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已经举步维艰了。为此,创新社会经济管理的方式,在行政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快社会监管机制的建设十分紧迫,也就是在法律上、制度上、程序上建立人人监督政府的机制已经迫在眉睫。公共资源交易涉及方方面面,年交易额约20万亿,涉及企业几十、上百万家,企业的实力、诚信、业绩、人员、技术等方方面面情况,单纯靠行政化管理难以为继,在法律法规指导下,社会监督是比较全面的监督,当事人之间的监督是非常认真的监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治理机制。建立完善现代社会的治理机制,是新时期社会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传统的条条块块,行政化,部门化管理到现代社会规范透明、法制化、社会化管理,在这样一个变革发展中,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创新必将走在前列,必将率先突破行业行政化管理的藩蓠,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创新具体的实现形成。1942年毛泽东同志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如何打破周期率魔咒时说:“我们已经找出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怎样监督政府,人人怎样起来负责,这需要从法律、制度、程序、机制上逐步实践完善。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由行政行业部门与第三方、市场、社会、人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体的实践形式之一。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透明化,交易的监督权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到市场,专家评委以及当事人之间相互监督的有机融合,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里不仅仅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科学规范问题,更重要的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问题,意义十分重大。
二、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中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公民个人、法人组织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1、相关公民个人监督
公民个人监督是指公民个人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运用合法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控告、申诉、行政诉讼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情况进行反映及评价的活动。当前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普遍建立了信访制度、举报制度,设立了接受群众举报的专门机构,如举报中心等。同时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还积极探索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监督员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这些社会监督形式,将招标投标的相关管理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那些企图以权谋私的人有所顾忌和收敛,也使一些违法乱纪者得到了相应的惩罚,有效增强了招标投标主体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相关法人组织监督
相关法人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招标标投标活动中各利益群体往往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会特别关注。特别是招标文件的排他性、评标专家的回避、其他投标人业绩虚假等,这种关注就是监督。政府在这方面的任何政策变动都会引起利益群体的反应,而政府的任何失误、失职,都会遭到利益群体的问责。这也使招标投标的相关利益群体成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②相关法人组织利用自身在资源、专业等方面的优势进行监督。法人组织对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法规的不全面、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评标办法的不科学等问题提出看法和见解,这既是为相关管理机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同时也是对相关管理机构的决策进行监督。
③相关法人组织有实践经验能够有效监督。通过批评、建议、质疑、举报等多种形式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起到监督作用。
3、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对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提出批评和建议,促使其向好的方向转化的社会监督活动。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迅捷性等特点。新闻舆论监督,事实真相能迅速为广大社会所知晓,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监督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和社会效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秩序、有范围地采用,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1、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
①公开透明原则。一是招标投标项目的整个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二是将被监督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三是畅通监督主体反映情况的渠道。只有真正公开透明,才能适应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
②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工作的范围广,参与对象多,涉及各行业各领域,社会监督的主体和接受监督的客体时常不断在变换位置。例如,某企业参与投标,他是投标人,是被监督者,同时他又是监督者;同时该企业采购物资进行招标,他又是招标人。所以在处理招标投标相关问题时要严格做到依法依规,将公平、公正原则放在突出位置。
③依法监督原则。招标投标社会监督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必须是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规范的法规制度,招标投标的社会监督又会引起新的问题,对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所以在构建招标投标社会监督体系时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法规十分重要。
④科学有序原则。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中,考虑多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以维护各方正当利益为前提,从全局出发去设计和完善招标投标社会监督体系。社会监督要坚持可行性原则,科学有序的实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国情、省情采取措施,要有可操作性。
2、运行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知情权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透明运行,是保障公民知情权,有效参与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公开程度直接影响着群众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①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a.对于招标文件实行公示制,充分接受社会监督,防止量体裁衣、对号入坐的招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消除招标文件中的排他性问题。
b.对于投标人的报价、业绩、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公开做到全面、及时、真实,切实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和提供信息保障。
c.对于评标专家的废标理由、加分事项应进行公开,让投标人做到口服心服。
d.对于投诉程序、投诉时间、处理机构、处理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渠道的畅通。
②加快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招标投标的方式,建立科学的招标投标流程和商务模式,高度关注招标投标程序中易形成“阴影”的环节,做到全程留痕、信息更加透明,杜绝招标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招标投标过程科学规范,有效的促进公平竞争。
3、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人民监督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都赋予人民群众有监督的权利,这是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但是,法律法规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面当事人的操作程序、办法、标准、细则,为社会监督提供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为社会监督的具体实施建立传导机制,使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4、鼓励法人团体参与社会监督
鼓励法人团体参与社会监督,一方面要发挥相关利益群众的监督作用,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中有很大一部分群体都是法人,他们属于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利益群体,这类利益群体往往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会特别关注,所以要充分引导发挥利益群体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注意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组织在反映群众诉求、组织群众参与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因此,对于法人团体参与社会监督,要在政策上支持和引导,法律法规上规范,充分增强其社会自治的功能。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支持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开展法规普及、规则细化、标准示范等活动,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作用。
5、探索创新社会监督的新途径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社会监督途径是全方位的,为了防止招标文件的排他性,特别是技术性强的招标文件,可以实行招标文件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为了防止串通投标,可以对拟中标人的公司业绩、投标报价构成、在建项目、项目经理实行公示制,让社会进行评审;为了提高专家评审的质量,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实行全程监督、全程留痕,畸高和畸低打分的质询,建立智能监督制度;为了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第三方公证机构人员,对评标全过程进行巡视监督。
(作者单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1]王玉辉等:《串通投标法律控制机制研究》,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2]赵雷:《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反垄断》,中国民主和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3]丁贵桥:《治理串通投标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作者简介
丁贵桥 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乡镇企业经济学》(1991年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贫困地区开发模式探讨》、《企业兴衰纵横谈》(财资中国2020年度好书奖)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