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投标供应商A公司对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公司诉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A公司表示认可,但对本项目做出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A公司不认可并提出投诉。因为该项目除B公司外,还有6名供应商符合本项目的招标要求,应当在剩余的6名供应商中选择总分排名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而不是废除本次招标评分结果后重新招标。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辩称,质疑阶段A公司提出B公司的资格问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B公司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某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B公司也显示在列,且B公司对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因此,B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因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B公司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无其他中标候选人可供确定中标人,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认为,B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A公司最终得分排序第二,但并非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为6名,符合法定数量,但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该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无不当。
问题引出
1.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吗?
2.唯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符,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合格供应商为中标人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在具体采购项目中,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采购人决定,但我们通常会建议采购人请评审专家推荐2名以上中标候选人,避免出现第1名被判为无效标只能重新采购的情况。”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说。
“理论上可以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但实际工作中不会这样做。”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何家欣告诉记者,一个项目一般会习惯性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防止有供应商中标之后放弃,或者被质疑投诉成立之后,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
“采购文件一般会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我们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推荐。”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永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候选人不应该只推荐1名。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也规定“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针对问题2,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评审专家按采购文件规定只推荐了1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其他合格供应商并非中标候选人,不能被确定为中标人。何家欣也认为,在评审专家没有推荐第2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杨永明则认为,采购文件规定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这样设置本身就容易出问题。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