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忠桦 钟志君
案情回顾
某日,X代理公司收到Y公司针对A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函,Y公司称A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过高,并列举了其认为更低、更合理的采购预算。Y公司要求采购人中止采购活动,降低采购预算,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X代理公司和采购人回复称,该项目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批复同意的,采购人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设置了比采购预算低5%的最高限价,Y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Y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有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受理后认为,Y公司并未因采购预算而权益受损,不符合质疑和投诉的条件,驳回了Y公司的投诉事项。
分析探讨
供应商能对采购预算进行质疑和投诉吗?
笔者认为,应该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中去寻找答案。94号令明确规定了提起质疑的前提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案中的采购预算并未使Y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换个角度来看,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预算比Y公司提供的预算更高,对Y公司是有益而无害的。同时,Y公司未提出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因此,Y公司不符合提起质疑的规定,其自然也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财政部门驳回Y公司对采购预算的投诉是正确的。
有人会问,倘若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预算过低,能否对此提起质疑和投诉?
笔者认为不能。主要原因是,供应商不能对采购预算编制过程和结果提起质疑和投诉。政府采购预算是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从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人大)依法批准的年度采购支出。采购人按照立法机关(人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任何人或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已经确立,其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是科学、严谨和细密的,供应商应依法依规参与采购活动,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考虑采购活动的预算价、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等因素,确定是否参加投标活动,不能片面地认为采购预算高或低而提起质疑和投诉。
引申思考
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其他供应商能否提起质疑与投诉?笔者认为不能。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中,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仅有一家,其他供应商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94号令的相关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缺乏质疑资格。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和条件,因此,其他供应商也不能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可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内针对采购项目提出异议、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供应商能否质疑和投诉自己的投标文件。笔者认为不能。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目的是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受损害,自身的投标文件并不会导致其权益受损害,是不符合质疑和投诉要求的。在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过供应商以“自己的投标文件未响应实质要求”为由提起质疑和投诉,供应商为何要质疑投诉自己,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自杀式”质疑和投诉,达到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非法目的。
对策建议
供应商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用好政府采购活动的救济工具,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供应商滥用质疑和投诉,会影响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降低采购效率,损害其自身信誉,对其他供应商造成无形的损失。建议监管部门构建全国联动的供应商诚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年度内3次投诉不成立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诚信黑名单,加大惩戒力度,杜绝恶意质疑和投诉行为。
相关部门要健全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加大政府采购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供应商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依法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要依法依规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市场,优化采购营商环境,让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健康有序地运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财政局、江西省崇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