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广辉 王飞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在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地方财政收入、实施技术改造创新、拉动出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市场发展机遇和舞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力度空前、成效明显。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判定一家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成为难点,这直接关系供应商是否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能享受到价格评审优惠等,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因此,中小企业如何正确理解《办法》规定,真实全面地提供声明材料至关重要。尤其在货物采购过程中,因《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错误、遗漏,导致供应商投标失败、质疑投诉等,成为供应商维权的焦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两个采购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案例一:谁才是真正的制造商?
在某货物招标中,投标人A公司为代理商,所投产品由B公司制造,投标时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B公司为中小企业,在评审中享受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并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在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A公司所投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虽然载明制造商为B公司,且B公司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同时也载明生产企业为C公司,而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仅填报B公司为小型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类型认定标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那么,该质疑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项目质疑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办法》对中小企业的认定要求。首先探讨一下产品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区别。在法律层面,二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制造商是产品的负责人、设计者,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制造商,但是一个产品可以有不同的生产企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生产者和制造商的含义相同。生产企业一般指产品制造商委托生产的企业,除拥有合法授权销售或生产企业和制造商是同一家企业等情况外,委托的生产企业只负责生产,不能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品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销售接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实际仅是一个产品代工厂。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才能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此规定,拥有产品的注册商标且能自主生产、销售该产品的企业才能称之为制造商。在本案例中,A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为B公司,且B公司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B公司自然应被认定为中小企业,与C公司无关,C公司只是受B公司委托生产有关产品,并非制造商。因此,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情形,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案例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全可以吗?
某实验室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根据《办法》规定,采购人确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内容共包括20项,共有5家投标人参加。A公司为代理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中的19项产品制造商进行了声明,而对其中预算金额较小的一项产品却未进行声明,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未被通过,A公司提出质疑。
根据《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又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没有声明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特定条件,应予以拒绝。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如何正确理解、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不仅直接关乎政府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而且还直接影响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施效果。作为采购人、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在各类项目中如何判定供应商是否应享受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认真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供应商,应当依照政策要求,严肃对待,诚信声明,对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信息要全面充分准确地了解,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黄渤海新区财政金融局、山东中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