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是否可以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
答:在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不得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但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设定为加分项。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无禁止性规定,可以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对此进一步做出了细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虽然是国际通用标准,但不属于国家强制资质认证。因此,企业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不得提出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的要求,不可以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但如果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履行合同具有关联性,则可以将其设定为加分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无禁止规定,可以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财政部在2017年指导性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中认为,“本案中,关于举报事项1,所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工作区相关的设施场地维护及消防安防物业管理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另外,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因此,以上述三个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但是,财政部于2023年9月20日发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零七十号)》,公布了项目编号为CQU-HX-HW-2023-005的公开招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认定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ISO三体系认证作为加分项构成差别歧视待遇”成立,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招标文件编制违法以及质疑答复不规范问题限期改正。综上,根据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监管信息,在政府采购领域中,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