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高级中学校园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0万元。11月11日,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成交。随后,C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和B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这两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应认定A供应商成交结果无效。
经采购人核实了解:第一,A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11月15日对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权)等信息进行了变更,由张某某变更为王某某,投资人(股权)由“张某某出资30万元”(全部股权)变更为“王某某出资30万元”。第二,参与采购活动的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该供应商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供应商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为B供应商的股东认缴额为90万元,无变更信息。
问题引出
问题一:A供应商和B供应商是否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问题二:成交供应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成交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本案例涉及对“直接控股”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举例来说,D供应商有三个股东,E供应商占有其50%以上的股份,那么,D供应商和E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这两家供应商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直接控股指的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案例,A供应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前,张某某既是A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又在 B供应商持股90%。这只能判断张某某与两家供应商的关系,但是无法判断A供应商和B供应商是否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问题二:成交供应商后,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权)等信息,那么,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是否有效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主体资格,变更后的公司仍然可以承担合同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中标(成交)合同顺利签订。因此,本案例中,A供应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权)等信息后,成交结果依然有效。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王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