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A供应商参与了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规定:“投标人自2018年12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最多8分。”经评审,B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由于该公司业绩被不合理扣分,导致其未能中标,因此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业绩分应为满分8分,但最终只得了2分,评审结果不合理。
财政部门查明,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其中所附四份业绩的公司名称为C供应商,但在投标文件中另附有C供应商变更为A供应商的声明和相关证明文件,故认定A供应商提交的业绩均有效。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无效。因剩余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公司名称变更后,之前的业绩还有效吗?
专家点评
公司名称变更后,企业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连续性,其仍需对其之前的业务行为负责。对于正在进行的业务合同,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对于已完成的业务,公司名称变更并不会影响业务的法律效力。如果涉及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问题,新公司仍需按照原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名称的变更也不会影响其之前业绩的有效性。因为,公司在变更名称后,凡是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或证书也都需要同步变更。所以,即使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原有的业绩仍然有效,并且可以在新的公司名称下继续使用和展示。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活动或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司名称进行变更的,只要公司能出具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变更前公司的相关业绩仍可以算作变更后公司的业绩。同理,变更前公司如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变更后的公司也要相应承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 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