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纡红
对于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规则、程序组织等,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但对于质疑阶段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较少,实践中许多从业人员对此还存在较多疑惑。本文试图加以探讨,以期为从业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进一步规范质疑处理程序。
评审与质疑阶段的依据材料有何不同
在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只能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资料进行审查、比较与评价,不能寻求外部的证据。例如,某市交通信号优化配置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合同关键页须体现信号控制、交通仿真、交通大数据等内容,但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关键页存在缺漏,未能完整体现上述内容,导致此项扣分,即便是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能提供完整的包含上述内容的合同,也不能改变此项的得分情况。
在质疑阶段,答复质疑的依据不仅为采购文件及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还包括质疑函、相关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第三方机构说明等。在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实践中,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投标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虚假响应某项技术参数,并拿出厂家产品彩页以及官网宣传材料进行举证,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部分评审专家以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就此项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为由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并拒绝查看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是:一方面,部分评审专家图省事儿,不愿查看质疑供应商的举证材料;另一方面,混淆了评审阶段和质疑阶段的区别。在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仅能依据采购文件以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但质疑阶段是围绕质疑事项进行审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材料均可以作为答复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以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为由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对于解决政府采购争议毫无意义,必然导致供应商提起投诉。正确的做法是,结合现有的各项材料对质疑作出答复,如果证据足以认定供应商此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应当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
哪些质疑事项需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此处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实践中质疑事项纷繁复杂,哪些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哪些可以不组织,也是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考虑的。一方面,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承担人力和金钱成本,即使组织了,由于部分专家主观上不愿意承认错误,不熟悉政府采购规定,评审错误又往往与专家费挂钩,所以质疑阶段专家“知错不改”的情况也较为常见,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有时并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反而会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原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答复造成困扰。另一方面,如果不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还原评审现场”,不了解具体的评审打分情况,影响到质疑答复的准确度。对此,笔者结合质疑处理工作实际,梳理、总结了以下情形。
不建议组织的情形:与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关的质疑事项。例如,投标供应商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有误,质疑投标(响应)文件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质疑采购结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等。这些质疑事项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范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核查后作出答复,不建议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
建议组织的情形:对于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质疑事项与原评审委员会相关。例如,质疑评审打分错误,符合性审查认定有误,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评审标准是否公平统一等问题。对于这类质疑事项,原评审委员会为评审主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其核实具体的评审情况。此外,对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后期可能引发投诉,需要原评审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的,也建议组织其协助答复,例如涉及供应商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的问题。
可以不组织的情形:对于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评审错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质疑答复中予以纠正,不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例如,某市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规定“投保人为同一单位的只计1个,不重复算分”,某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两项业绩材料显示投保人为同一单位,但评审过程中进行了重复算分,这种评审错误比较明确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在质疑答复中纠正评审错误、更正得分。此外,对于报价合理性,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以及评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如果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应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也对评审情况作出了详细的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评审现场记录情况进行质疑答复,不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
评审专家不配合答复质疑,怎么办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评审专家的法定义务,而非可以选择的权利。对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十八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对于不配合答复质疑的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198号文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申请人或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
此外,对于质疑阶段需要几名原评委出具意见的问题,建议可以参考评审过程中的决策机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以过半数专家作出的结论为原评审委员会质疑复核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半数以上原评审委员会专家参与复核会议,如果不足半数以上专家参与,也可以在复核会议结束后,邀请原评审委员会其他专家作出复核意见,最终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作为质疑答复的参考意见。
质疑阶段可以采取哪些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评审组织阶段作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对于质疑阶段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的形式,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在质疑阶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灵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在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参照组织评审的方式,由项目经办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各位评审专家在会议室集体研讨质疑事项,项目经办人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最后由评审专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近两年由于受疫情的影响,部分评审专家无法在质疑阶段按照上述方式线下聚集研讨质疑。为提高质疑处理的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线上会议方式,组织专家线上讨论,对质疑复核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项目经办人员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如果线上组织的方式存在困难,可以将质疑相关材料邮寄给专家,专家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意见后回邮给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的参考。
代理机构可否与原评审委员会提前沟通
质疑阶段不同于评审阶段,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仅能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泄露采购信息和评审情况。而质疑阶段的材料是多元的,要处理的争议事项往往较为复杂,涉及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技术情况是否属实,相关检测报告、证书等是否为虚假材料,涉及不同行业的法律规定,需要借助多种手段进行查实。一场会议难以查清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召开质疑复核会议前,与评审专家提前就质疑事项进行交流,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质疑事项,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保密,并可以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如果质疑事项较为敏感,则不建议提前与评审专家沟通交流,以免泄露质疑情况,扩大矛盾面。
无论是否与评审专家提前交流,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质疑前,项目经办人员均应做好充分准备,提前熟悉项目材料,将质疑事项相关的材料,如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供应商答辩材料等准备好,以便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充分研讨。
此外,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评审行为。参考某财政部门的网络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仅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协助答复质疑,不建议在此阶段组织其他专家协助答复质疑,但是,为提高质疑答复的准确性,将争议解决在一线,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法律、财税等专业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咨询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意见,作为质疑答复的参考。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评审阶段还是质疑阶段,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既相互配合也相互监督,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完成采购项目,应当是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共同的目标。(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