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1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明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药品、耗材、设备、基建、货物、服务等采购制度和流程,加强集中采购管理等规定,自2022年12月6日施行。
对于前置要求部分,《评审标准》指出,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
在依法设置与执业方面,《评审标准》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对于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评审标准》明确,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低于60%。
在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上,《评审标准》要求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本院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确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医师会诊权限,并定期调整。
对于现场检查部分,《评审标准》指出,用于对三级医院实地评审以及医院自我管理和持续改进。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高于40%。
在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上,《评审标准》提出,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遴选、采购、储存、调剂,建立全流程监测系统,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静脉药物调配中心和调配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在财务和价格管理,《评审标准》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药品、耗材、设备、基建、货物、服务等采购制度和流程,加强集中采购管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