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经过调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热水系统”,品目名称为“其他电气设备”,且要求中标人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属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应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根据《政府采购法》《建筑法》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设置该资格条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影响采购公平,责令采购人废标。
以下为全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23号
投诉人: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一栋自编403房
法定代表人:许剑武
被投诉人1:广东省XXXX技术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X号
被投诉人2:XX(广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XX区XXX路XXXX号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热水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YLHG22047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一是维持原评标专家组的评标结果。二是查明该公司投标文件被泄密给第三方的情况。三是彻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背后始作俑者,加强清正廉洁。
投诉人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和无效行为。一是该公司于7月1日收到中标通知。但于7月26日该公司又收到招标代理机构“不足三家”的废标通知,该通知未说明废标原因和理由。且在6月30日至7月11日期间,该公司先后三次应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文件做相关答疑,采购代理机构未提出该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任何情况和理由。二是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没有收到质疑请求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再次评审,并改变结果,属于程序违法。三是中标公告显示共六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五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可到了再审时,供应商就变成不足三家。四是再审结果未正式通知该公司,其附带通知无效。2022年7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向该公司发出了《关于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通知》,附带说明“经评委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但未说明废标的原因、理由和依据。这种附带的“废标通知”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该公司不予认可。
采购人称:依据评标委员会2022年7月16日《关于热水系统建设项目质疑函的复核情况说明》,因参与投标的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有关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号条款要求,认定本项目应当废标。
采购代理机构称:2022年7月4日至7月10日,该公司先后两次收到未中标人广州光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光海公司)的质疑函,并最终确定以7月10日递交的质疑函为准。该公司随即通知采购人暂停合同签订事宜。鉴于质疑内容涉及评审评分有误及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等问题,该公司邀请投诉人核实了解情况,并请求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7月16日,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内容最终认定所有投标单位均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作出项目废标处理的决议,原评标委员会代表当场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本项目的废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于7月26日发布废标公告,并依法退还原中标单位缴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308,546.05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6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6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23日本项目开标、评标。经采购人确认,7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供应商为投诉人,7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废标公告)。投诉人认为更正后的采购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于7月2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于8月8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目前,本项目已废标。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招标文件第5页“一、项目概况”载明:“(三)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8月20日前必须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注:2022年7月学校放假后(具体以实际情况的时间为准)才能开始施工】……★(十)中标价包含本项目的所有设备和材料、方案设计、采购、运输、仓储、安装、调试并伴随服务费用(包括旧热水器的拆除并搬运到指定地点)、吊装工作、试运行、项目的各项安全责任、培训、相关部门验收、质量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及税费、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所有费用”。招标文件第5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载明:“注:采购需求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六)若所投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第9页“附表一热水系统”载明:“采购清单4 项目名称:配电柜;参数:1.全智能热水系统控制……5.室外防爆电柜”。
评审报告情况。有6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采购活动并通过资格审查,其中5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经评审,确定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光海公司质疑情况。光海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就“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投诉人所投的配电箱不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质疑函。
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情况。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六)若所投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86条关于强制性产品中“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的界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采购清单内容,“配电柜”参数要求,“室外防爆电柜”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经核查,广州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提供“室外防爆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件;广州市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动力柜”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件;广州好年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是“明装式配电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件;广州光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是“防爆控制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件。故以上投标单位的证明资料均非“防爆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上五家单位均不能通过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第7条“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人★号条款的要求”的规定。
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广州好年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28页载明:“4.配电柜”,提供的为“明装式配电箱(箱体)”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广州光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80页载明:“1)配电箱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提供的为“防爆控制箱”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广州市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30页载明:“3、配电柜ccc认证”,提供的为“动力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投诉人以及广州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未提供“配电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废标公告载明情况。原公告的合同包1(热水系统)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本项目应当废标。
为核实招标文件载明的“配电柜:5.室外防爆电柜”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以及本项目涉及的安装服务是否需要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等问题,本机关分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函进行核实鉴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情况。一是该局函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其认为配电柜的技术要求实际应为热泵机组配套的多个产品组合,该中心无法判断所查的“配电柜”及“室外防爆电柜”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产品描述。二是该中心也无法确认来函提及的三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是否覆盖招标的“配电柜”产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情况。来文所称的热水系统安装属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应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至本决定作出之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未回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是本项目光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质疑答复后,未按规定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且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无法判断招标文件载明的“配电柜”及“室外防爆电柜”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产品描述。因此,评审委员会认为“配电柜”参数要求中的“室外防爆电柜”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投标供应商因未提供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均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并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应予废标,该质疑复核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另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热水系统”,品目名称为“其他电气设备”,且要求中标人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4.4承包工程范围24.4.3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的规定,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设置该资格条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影响采购公平,应予废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废标行为无效。
(二)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废标。
(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另行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