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采购〔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要求,广东省各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实施细则》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原则上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5%增加其价格得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原则上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增加其价格得分。组织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预算单位对诚信供应商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不得拒绝保函方式的履约保证金等。
以下为原文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2〕10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扎实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本细则所称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本细则所称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其他情形视同中小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投标供应商主体类型作任何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预算单位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具体措施
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认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判断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统筹。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需要在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制定前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鼓励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公开预留份额措施。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财政部、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需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
第十一条 预留采购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预留采购包,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联合体形式预留,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四)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的,可以不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十二条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原则上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5%增加其价格得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第十三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原则上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增加其价格得分。组织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在不支解工程的前提下,鼓励将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采用联合体、合同履行分包或其他方式预留给中小企业,按照拟承担的工作内容确定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鼓励大企业中标后,采购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将劳务分包给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完善评标制度,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活动中。已发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范本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采购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时,该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再视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本细则第十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预算单位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逐一明确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管理办法》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制造商、承建(承接)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
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需要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定的,自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至收到中小企业认定答复之日,此期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同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章 加强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预算单位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营商环境试点投标保证金支持措施,具体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预算单位对诚信供应商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不得拒绝保函方式的履约保证金。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相关金融服务。省财政厅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金融服务中心,支持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含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自愿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电子保函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政策宣传和技术支持,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并将银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纳入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参考依据,推动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或将资金支付到中小企业的其他账户。
第六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预算单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供应商履约后,预算单位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支付进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预算单位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选择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开展远程开标、评标活动,方便中小企业跨地区参与政府采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与审计、监察部门协作配合,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预留份额、价格优惠政策及报价扣除比例和政策性加分比例,以国家和省出台的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