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1357-3658622的网友提问,我想请问一下,信用中国查询记录属于资格审查还是符合性审查?
国库司答复称,信用中国的查询记录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
留言编号1403-3576776的网友提问,87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请问,对于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是否需要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和得分及排序?
国库司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留言编号0854-3617125的网友提问,请问无论是公开、磋商、竞谈和询价等采购方式,1.在开标过程中符合性审查应该审查什么?2.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符合性审查?3.是否可以由招标文件约定符合性审查内容,或者约定不进行符合性审查。4.以上四种采购方式是否均适用?
国库司答复称, 符合性审查,主要是为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方式应当进行符合性审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均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事实上明确了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要求。
留言编号4820-3575184的网友提问,请问现在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是应该设定为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是应该设定为符合性审查要求(实质性要求)呢?
国库司答复称,对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应当设定为资格要求。
留言编号9309-3549700的网友提问,请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有3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只有2家供应商,按照财库[2015]124号文件,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答复称,在财库〔2015〕214号文,“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非招标采购方式未对“符合性审查”做出相关规定。
留言编号2862-3548948的网友提问,在我中心受理的采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服务机构”的招标中,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为:“投标报价(费率)小于(含等于)50%(报价保留一位有效小数)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上述投标报价范围为无效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报价为整数的(如25%)均认定为无效报价,因为没有保留一位有效小数。 请问25%和25.0%的差别可以因采购文件的描述而认定为重要和关键性因素嘛?
国库司答复称,对于问题所列情形,不宜认定为无效投标。
留言编号1523-3521507的网友提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这一要求。但在实际采购项目招标中,如遇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1、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某方面的成功案例(业绩),否则投标无效;2、要求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某方面注册资格证书,否则投标无效(此二条均列在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审指标里)。而在评标办法里,供应商业绩与项目负责人其他证书(如职称证书)列为加分因素,此举是否妥当?(即对87号令中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这里的“资格条件”是否包含了符合性审查指标所要求内容?)
国库司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并根据供应商条件和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