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日前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从总则、电子化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五方面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交易规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易规则》明确,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互联互通、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数据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具备五类功能:一是从采购文件编制到最终签订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二是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识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三是实现规则控制、监督预警、数据分析管理;四是实现规则控制、监督预警、数据分析管理;五是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交易规则》强调,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化采购活动。
《交易规则》规定,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或者运维服务单位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财政部门责令依法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上线运行,已经上线运行的应当停止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提供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无法满足本交易规则要求和电子化采购活动需要;二是违反规定收取电子化交易平台使用费;三是违反规定要求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购买指定的数字证书;四是其他损害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为《交易规则》全文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陕西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适用本交易规则。
本交易规则所称电子化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各参与方)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化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和电子信息网络等形式,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在参加电子化交易活动前,按规定完成电子化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并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
第二章 电子化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互联互通、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数据规范。
第七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从采购文件编制到最终签订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
(二)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识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三)实现规则控制、监督预警、数据分析管理。
(四)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五)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管渠道。
第九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下安全平稳运行,适配常见操作系统,为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十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不得以技术、数据接口适配等为由要求购买指定工具软件等。
第十一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监控、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化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使用和运维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及本交易规则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采购文件编制和获取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编制、确认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电子化采购的有关要求、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免费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电子化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十七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外,对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节 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和提交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电子化交易平台操作步骤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提交,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
第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
第三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一条 除因电子化交易平台故障原因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风险承担等进行明确。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公布开标结果。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三条 采取随机方式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申请中明确电子化评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通知时间提前到达评审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引导评审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化交易平台。
第二十五条 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信息资料,按规定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并开展评审活动。
第五节 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生成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参加资格预审供应商发出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随机抽取确定拟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化交易平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音视频监控记录设施条件。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并进行确认。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情形的,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复核无误后,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编写并签署评审报告。
除符合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节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依法向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
第七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电子化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等)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交易平台下载项目电子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其他未在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保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化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具备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确保电子化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的参与情况,将纳入财政部门对相关参与各方的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十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参与各方应当按照本交易规则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或者运维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财政部门责令依法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上线运行,已经上线运行的应当停止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无法满足本交易规则要求和电子化采购活动需要;
(二)违反规定收取电子化交易平台使用费;
(三)违反规定要求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购买指定的数字证书;
(四)其他损害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本交易规则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