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政府采购货物项目,B供应商获悉评审专家李某是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大学同宿舍同学B供应商主动向该项目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说明该情况,认为评审专家李某和A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要求评审专家李某回避。但评审专家李某坚持认为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大学同宿舍同学,但并不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不应当要求其回避。采购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存在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依法需要回避吗?近日,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类似问题,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回避情形
“判断是否应当依法回避,首先应当判断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判断该采购活动3年内采购人员或采购相关人员与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所有供应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是供应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告诉记者,“无论是采购人员还是与采购相关的评审专家,如果与该项目所有供应商均不存在上述的利害关系,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的回避情形,依法不需要回避。”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醒,B供应商认为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动向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说明理由并提出回避申请,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应当尊重供应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核实供应商的申请是否属实。如果经核实属实,应当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如果经核实不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则无需要求相应人员回避。
在陈妍看来,前述所提及的评审专家李某与A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大学同学关系并不属于法定的利害关系,不能证明评审专家李某参与该项目评审会影响项目的公平竞争,则李某依法不需要回避。
利害关系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除了同学关系、校友关系,还可能存在战友关系、朋友关系以及前同事等关系,如果采购人员或评审专家与某供应商存在这些关系,是否可以认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采购人员或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同学、战友、老乡和朋友等关系应当属于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只有立法者有权限扩大解释,《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主体为财政部,只有财政部明确扩大解释上述关系属于兜底条款明确的情形,才能将战友、校友、同事、朋友等关系判定为依法回避的情形。谢言俊提醒,在立法者没有具体解释时,这一兜底条款一般不适用。
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可能与自身可能因为某些关系而给予自身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否能要求相应的采购人员及采购相关人员回避?不少业内人士曾向记者咨询:在磋商时某供应商发现采购人代表曾与自己发生矛盾,可能会故意评低分,能否要求该专家回避呢?某供应商谈判代表发现某评审专家秦某是自己的前妻,认为秦某有可能会给他评低分,能依法申请秦某回避吗?供应商认为评审专家是未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竞争对手C公司的常用顾问,能否申请其回避?谢言俊认为,以上均不属于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即便供应商提出申请回避的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核实后,也不需要要求相应的人员回避。
对于类似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在答网友“请问在部门政府采购中委托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算违规需要回避么?但采购人在采购中心过程中是不知道哪些供应商要参加的。”一问时明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提醒,在谈判和磋商评审环节,无论是采购人代表还是评审专家都应当按照评审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赋分,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供应商认为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自身的权益受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采购人预算级次所在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而并非在评审环节要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