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有投标人在上一个项目中声明是格力空调的制造商,而在下一个项目中又声明是海康威视的制造商。”某高校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供应商填写货物类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货物制造商经常填错。
货物类项目需要明确货物制造商,但不少投标供应商不理解制造商是什么意思,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将货物制造商与供应商弄混了,出现诸如上述声明格力电器为某经销代理商制造等错误。那么,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货物项目的制造商究竟怎么填呢?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明确了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的含义: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货物制造商为货物品牌所有者和货物生产者,为品牌代工企业或委托代工厂生产的企业均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业界专家姚鲁提醒,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当注意区分制造商和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就是说,在货物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是货物的提供者,但制造商是货物的生产者。”姚鲁提醒,“供应商和制造商两者可以合二为一,一家企业可以既是制造商,又是政府采购供应商;二者也可以分工明确,制造商只管生产制造,由经销商或代理商负责销售。”
货物项目制造商可以直接填写项目投标供应商吗?“如果某企业既是供应商,又是该货物的制造商,那么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一项直接填写供应商没有问题。”姚鲁表示,“但是如果供应商仅是产品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提供其他品牌商的产品,则不能在该项填写供应商的名称。”
姚鲁提醒,货物类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一项应当严格填写货物生产制造者的名字,比如格力空调其制造商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其他参加投标的经销商。同时,相关经营情况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应填写制造商的情况而非供应商自己的数据,对企业的划型也取决于制造商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