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政策衔接、需求标准制定、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要求。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把握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对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为做好政策衔接,《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规范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办法》施行前已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不通过框架协议采购。
在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方面,《通知》提出,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需求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同时要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不同等次、规格产品的最高限制单价,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
针对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通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应按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书面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审核实施范围、竞争机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履约管理安排以及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主管预算单位应按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通过监督或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通知》还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高质量做好框架协议采购征集、订立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备案和采购需求标准制定等工作。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入围供应商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对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在第二阶段框架协议的履行中由委托方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广西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