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8月12日到8月26日,共有14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占10条,占这次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7成;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条;串通投标的1条。
在这14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处罚为一年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韶山市玉湘配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以135077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罚款,是本月最大的一笔罚单。
以下为具体名单:
企业名称:云南富泽润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296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银川金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3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哈尔滨书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粮食局_鸡西市粮油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2021]1314)采购活动中,该公司被确定为在招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该公司上述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数额为人民币3.21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深圳千江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深圳千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江公司”)、深圳市森维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维凯公司”)两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878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955万元,千江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950.3万元。千江公司及森维凯公司在上传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出现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异常一致的情形。经进一步调查,千江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同时借取了森维凯公司的投标密钥,以森维凯公司名义制作并上传了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千江公司与森维凯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千江公司制作,属于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情形。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千江公司与森维凯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明,千江公司在本项目中组织森维凯公司配合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但同时千江公司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向本机关供述了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
处罚结果:将千江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千江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95,030元(9503,000×10‰=95,030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名称:重庆和平吉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数字切片扫描仪项目采购》(项目号:21A00293)的投标。你公司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采用先进的线性扫描相机,非面阵相机的要求,属于虚假应标行为。
处罚结果:1.取消你公司在该项目的中标资格;2.处以采购金额(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4.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企业名称:重庆博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北碚区歇马缙云新居公租房小学食堂采购项目》(项目号:20A00076)于2020年7月9日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交易中心开标,你司在该项目中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1.本项目中标无效。2.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898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490元(肆仟肆佰玖拾元整)。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4.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江西高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腹腔镜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2021〕0674)中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54.6万元。后该公司以“由于疫情原因,国外工厂暂停部分货物生产,不能满足‘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的要求”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经查,该公司的弃标理由不成立,该弃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罚款1.546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上海汉金医疗科技中心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在参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输尿管镜、监视系统及纤维输尿管镜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ZB21-1166(2370-214ZYZB11166)包3〕中,投标产品与生产商在药监部门注册的产品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有该公司的响应文件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等在案佐证。
处罚结果:处罚款0.3486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江西梦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在参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输尿管镜、监视系统及纤维输尿管镜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ZB21-1166(2370-214ZYZB11166)包3〕中,投标产品与生产商在药监部门注册的产品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有该公司的响应文件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等在案佐证。
处罚结果:处罚款0.348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韶山市玉湘配送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35077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企业名称:上饶畅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71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宜昌市宜菱电梯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关于2022年7月15日五峰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他人实名举报宜昌市宜菱电梯有限公司伪造国家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一事,我局针对举报事项内容,于2022年7月18至20日收集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区域性中心福利院电梯采购项目(2021年度)涉举相关资料,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该项目授权代表人)进行了涉举询问调查并形成了政府采购询问笔录。经调查,你公司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区域性中心福利院电梯采购项目(2021年度)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使用伪造的虚假证件参与采购活动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你公司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期限内,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予书面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为无异议。
处罚结果: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成交合同金额(530000.00元)千分之五罚款(2650.00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企业名称:恩施市常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恩施市常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恩施市市容环卫管理局车辆维修服务第三包:垃圾场重型机械维修保养服务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柒佰伍拾元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同时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生活垃圾压缩设备及转运车辆系统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涉嫌违法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参与黄陂区滠口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设备及转运车辆系统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未如实说明你单位于2021年3月因犯单位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出具书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的内容不实,获得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罚结果:1、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罚款人民币17700元(大写金额:壹万柒仟柒佰元整)
处罚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七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