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整治范围包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一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等,整治的内容分为招标人方面、投标人方面、招标代理机构方面、评标专家方面、行政监督部门方面等共33项问题。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辽住建〔2022〕39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22〕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住建领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治范围
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两年)进行招标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一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类项目;2020年8月1日至今(两年)被举报、投诉以及省厅移交问题线索项目。
二、整治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方面
9.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0.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
1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12.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3.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违法获取投标人信息,以暴力、劝退等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
15.违法进行质疑、投诉或不配合监督检查,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6.未实体化经营,缺乏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执业行为不规范。
17.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18.安排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
19.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编制不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留存不全。
20.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
22.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23.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
(四)评标专家方面
2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5.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26.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27.对存在偏差的文件或应当否决文件进行消极处理。
28.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29.充当围标串标掮客、主动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30.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五)行政监督部门方面
31.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监管缺位。
32.招标人与监管部门为同一主体、管办不分,各类监管信息未实现共享、失信联合惩戒不到位。
33.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三、方法步骤
(一)市、县(区)检查。市、县(区)主管部门对整治范围内项目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照整治内容逐一检查,填写专项整治检查问题整改台账(见附表1),明确问题类别、问题主体、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市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县(区)主管部门。各市于8月30日前将检查问题整改汇总台账(见附表1)报送至省住建厅建管处。
(二)省厅督查。省厅将对专项整治范围内的项目利用大数据进行排查向各地移交问题线索并跟踪督查;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对于移交线索和投诉举报线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专项督查;对有“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三)全面总结报告。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于9月20日前形成包括工作部署、存在问题、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连同检查问题整改台账(见附表1)和专项整治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一并报送至省厅建管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承担专项整治主体责任,严禁走过场、敷衍了事。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省厅将根据专项整治进程跟踪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处罚部门分设的地区应建立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是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提供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是查办案件的职能部门。
(三)依法从严查处。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各地行业主管和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联动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隐瞒包庇、干预办案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并同时上报省住建厅。
(四)坚持双轨并行。各地应将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三包一靠”专项行动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步推进、绩效共享,推动两项专项行动紧密联动、步调一致、同向发力,构建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联动新格局。
(五)加大问责力度。省厅和各地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效果不佳、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监管部门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并予以全省通报。
(六)强化宣传警示。各地应依托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各级新闻媒体,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曝光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展示打击成果,强化震慑效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