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七份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七家供应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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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七份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对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七家供应商进行了处罚。
根据七份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重庆妙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都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为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森太克(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关于“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的恶意串通。另外,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则是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对七家供应商的处理结果具体为:
对重庆妙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重庆都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宁夏泰宝隆科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银川恒瑞鑫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广州为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处以64848.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森太克(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以64848.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宁夏弘扬印业有限公司处以32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