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翔,1977年生人,研究生学历。案发前,其系四川某投资公司的员工。四年时间内,廖翔经任命在四个国企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其间,他为三家公司负责人提供项目招标、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帮助,收受三人贿赂共计683.5万元。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起诉书,披露此案更多细节。
据起诉书,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属特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四川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四川某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投资集团)系四川省某责任公司下属国有公司。四川某建筑公司系建设集团下属国有公司,四川某置业公司、四川某开发公司均系投资集团下属国有公司。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廖翔被四川建设集团任命为四川某建筑公司重要职员;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廖翔被四川投资集团任命为四川某开发公司重要职务,并兼四川某置业公司重要员工;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廖翔被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为四川投资集团重要职员。
其间,廖翔利用担任四川某建筑公司、四川某开发公司、四川某置业公司、四川投资集团重要职务的便利,在项目招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工程承揽方的江某某、四川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康某某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江某某、方某某、康某某送与的人民币683.5万元。
2016年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廖翔通过向项目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江某某承揽绵西高速公路TJA-4项目标段路基工程、S103线马边线境内地质灾害治理路基工程,及路面大修应急马家嘴至南方桥路段的劳务分包提供帮助。其间,江某某为感谢廖翔的帮助,先后多次送与其人民币153.5万元。
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其安排招标负责人协助康某某参与投标,促成康某某与中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组成联合投标体,为方某甲、康某某等人在成华区二仙桥五号地块B1地块商业、住宅及附属设施项目投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其间,方某甲、康某某为感谢廖翔的帮助,分别给予其人民币200万元、330万元。
2021年7月28日,廖翔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雅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廖翔交待监察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雅安市监察委员会全数上缴赃款683.5万元。
四川省芦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83.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刘萌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