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随《公告》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对延续性服务项目作出了界定,所谓政府采购延续性服务项目是指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以及当前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延续性强,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服务类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化运维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延续性服务项目不适用货物、工程项目采购。
《征求意见稿》明确,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流程共分为四个步骤:一是采购意向。延续性服务项目在公开采购意向时,“项目类型”选择“延续性服务项目”,并选择延续期限(延续期限与采购计划相关联,采购计划填报的延续期限原则上不得大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延续期限),“预算金额”填写延续期限的总预算,“备注栏”注明每个延续期限的预算金额。二是采购计划。延续性服务项目在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当在“是否延续性服务项目”选择“是”,并填写拟采购的延续期限,经资金处室审核确保延续期限内的预算后,采购计划直接备案并下达执行。三是采购文件及公告。延续性服务项目的采购延续期限及每个延续期限的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和公告进行明确。未予明确的,原则上不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四是采购合同及资金支付。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一次采购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总履行期限届满后,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以一年一续签方式签订采购合同的,年度履行期限内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导致无法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导致无法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据了解,本次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7日,反馈途径分为以下三种
1.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603681251@qq.com
2.传真方式发送至:0951-5013296
3.信函方式邮寄至: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邮编7500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