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所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通知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通知》明确,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资格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通知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三、申请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将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3)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提供)、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五)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六)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约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见附件6);
提交劳动合同中注明研发人员的职位、年限、签约时间、单位公章和研发人员本人的签名(社保缴纳证明中的人名顺序和劳动合同顺序应与附件6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顺序一致);
(七)企业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A区综合窗口)。
(二)市商务局受理并初步审核同意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发布),并将名单抄报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监督和管理
(一)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3),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于财关税〔2021〕23号文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审核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函告北京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四)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财关税〔2021〕23号文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北京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财关税〔2021〕23号文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已经市政府赋权,承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职权的有关机构,可参照此《通知》执行,在公告发布后,及时将核定名单抄送市商务局备案。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0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