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招标人、一个从业单位有多个合同标段参与年度信用评价、信用结果应用等,其中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自2022年2月7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或招标人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及审定。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依法在重点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
《办法》明确,(信用等级划分)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标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和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分。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应根据各单位承包合同标段信用评价得分汇总后的省级综合计算确定,AA、A、B、C、D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计算评分(X)要求为:
(一)AA级:X≥95分;
(二)A级:85分≤X<95分;
(三)B级:75分≤X<85分;
(四)C级:60分≤X<75分;
(五)D级:X<60分。
《办法》明确规定,(AA级奖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执行以下奖励措施: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最高可比其它企业增加2个数量;
(三)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四)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办法》明确规定,(A级奖励措施)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可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执行以下奖励措施:
(一)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可比其它单位增加1个数量;
(二)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
(三)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办法》明确规定,(B级信用措施)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可为满分的60%。
《办法》明确规定,(C级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执行以下措施: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零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从业单位的数量均可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
(三)所需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担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不得低于B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的提交金额。
《办法》明确规定,(D级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设定对该等级从业单位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以及投标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可参照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原文如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港投集团,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3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7日
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水运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含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他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运工程是指列入省政府公布的重点项目名录以及纳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重点项目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厅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量化方式对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开展行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企业是指取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是指上述企业参与依法招标重点水运工程的投标、履约等与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我省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或招标人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及审定。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依法在重点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
第四条(工作职责)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负责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开展省级综合评价并公布结果,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情况。
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简称“省航务海事中心”)负责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初次信用评价审核;具体组织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开展信用审核和省级综合评价计算。承担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审核。结合监督检查,开展省级动态信用评价,及时向厅报送情况。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在年度信用评价审核阶段对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审核,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提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从业行为失信扣分建议意见。结合监督检查,开展省级动态信用评价,及时向厅报送情况。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在年度信用评价中对重点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其他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对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设计与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复审;对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监理与试验检测企业综合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复审;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报送辖区内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综合结果。对辖区内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动态信用评价,及时向厅报送情况。
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组织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初步评价,对设计与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监理与试验检测企业进行综合初步评价。对项目从业单位开展动态信用评价;收集报告项目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海事中心、省交通质监站或厅报送情况。
第二章 信用分级及评价方式
第五条(信用分级)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级别,依次用AA、A、B、C、D表示。
第六条(评价方式)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一)初次信用评价:首次进入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的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在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应当申报办理初次信用评价并取得评价等级。初次信用评价应向省航务海事中心申报办理。
(二)年度信用评价:每年度对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其中,年度信用评价由省航务海事中心具体组织。年度信用评价基本对象是从业单位在重点水运工程承包合同标段的从业行为,信用初评、审核(复审)单位以合同标段为单位对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审核。年度信用评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交工验收之日结束。
(三)动态信用评价:指在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实时信用评价。在评价期内,企业存在失信行为若应按规定降低信用等级的,应及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第七条(评价依据)信用评价的评价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奖罚通报、决定;
(三)招标人、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的信息。
(七)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以上评价依据应是信用评价年度内生效的合法文件或信息,以印发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失信行为可以纳入年度信用评价,也可以纳入动态信用评价。同一失信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失信扣分,不能同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进行失信扣分。
第三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八条(初次信用评价程序)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请、省航务海事中心审核、厅审定的程序进行。
首次进入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应向省航务海事中心申报办理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曾获奖励、处罚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以适当方式提醒告知企业进行初次信用评价.
省航务海事中心对企业信用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次信用评价定级审核意见,报厅审定。
厅在收到省航务海事中心上报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定级审定并公示。
厅、省航务海事中心对涉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九条(评价原则)初次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审定:
(一)初次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全国汇总评价结果连续2年以上评定为AA级的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可按A级确定;其他情况初次信用等级按照B级确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中直交通系统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二)企业资质发生改变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进行初次信用评价,但不高于原信用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条(评价标准)设计与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设计与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三项行为。设计与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标准包括《四川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年度信用评定标准》(见附件2)和《四川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定标准》(见附件3)。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执行《四川省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4)。监理与试验检测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实施综合评定,评价标准执行《四川省水运工程监理与试验机构信用评定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5)
第十一条(年度信用评价程序)设计与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和综合计算法,监理和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按照初评、审核(复审)、审定程序实施。
项目法人采用失信扣分法对项目设计与施工企业投标、履约行为进行初评;对监理和试验检测企业从业行为进行综合初评。项目法人将初评结果报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复审)。跨市(州)行政辖区的项目合同标段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由项目法人根据属地划分报相应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复审)。
市(州)交通运输局对设计与施工企业投标、履约行为初评结果复审,采用失信扣分法对设计与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汇总设计与施工企业的投标、履约、其他三项行为得分形成该企业在辖区信用得分;对监理和试验检测企业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汇总监理和试验检测企业从业行为综合得分行程该企业在辖区信用得分。汇总辖区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企业等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得分结果报省航务海事中心审核。
省航务海事中心汇总审核市(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结果并进行省级综合计算。省交通质监站在审核阶段就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企业等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从业行为提出失信扣分建议意见。省航务海事中心综合计算从业单位省级年度综合信用得分,形成建议信用评级报厅审定。
厅对省航务海事中心上报省级年度综合信用得分和建议信用评级进行审定,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划分)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标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和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分。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应根据各单位承包合同标段信用评价得分汇总后的省级综合计算确定,AA、A、B、C、D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计算评分(X)要求为:
(一)AA级:X≥95分;
(二)A级:85分≤X<95分;
(三)B级:75分≤X<85分;
(四)C级:60分≤X<75分;
(五)D级:X<60分。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失信行为记录表》(见附件6)的格式填写记录,记录人、复核人及企业现场负责人应予以签认,作为信用定期考核和信用年度评分的依据。
信用评价单位〔项目法人、市(州)交通运输局〕在年度信用评价时填写《年度信用评价确认表》(见附件7),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以纸质和电子扫描件形式报信用审核单位(省航务海事中心)。
企业存在本办法所列符合直接给予D级信用评价行为时,其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按照D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失信报告)年度信用评价开展时,项目法人、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及时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或省交通质监站报告需纳入年度评价的企业失信行为。省航务海事中心或省交通质监站按规定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定级要求)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审核单位(省航务海事中心)只能给予从业单位AA、A、B、C、D级其中一个信用建议定级意见。
第十六条 (C、D等级上报要求)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标段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其中一个级别的,信用审核单位(省航务海事中心)在上报时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定级原则)审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从业单位有多个合同标段参与年度信用评价时,按照综合计算分值确定年度信用等级。
(二)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升级不得跨级审定。首次参与年度信用评级的从业单位不能被评为AA级;若从业单位当年度信用综合得分为95分及以上,但前一年度未被评为A级及以上的,不能被评为AA级。
(三)设计与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中只有投标行为得分、无履约行为得分的,不参与综合定级。若该企业上一年度存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本条第(五)款确定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四)在上一年度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本年度的年度信用评价,其信用等级可在信用处理期结束后按规定提请修复,但不得高于B级。当年动态信用评价获得D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年度信用评价,其信用等级可在信用处理期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修复,但不得高于B级。
(五)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实施动态信用评价调整仍在信用处理期的另计),若第二年内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以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其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则消除信用等级记录;从业单位需再次参与评价的,应重新申报初次信用评价,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原初次信用评价等级。
(六)第一次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设计与施工企业,省级综合计算中企业当年信用得分占100%;连续第二次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企业,省级综合计算中企业当年信用得分占80%,前一年度信用得分占20%;连续第三次及以上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企业,省级综合计算中企业当年信用得分占70%,前一年度信用得分占20%,前两年度信用得分占10%;前一年度和前两年度企业信用得分均以省级公示信用得分为准。
(七)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周期,每年针对上一年度进行一次评价。年度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开展(通常为每年2—4月),自工作通知发出时间起至评价结果公示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动态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动态信用评价程序)动态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海事中心、省交通质监站〕从业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申报、厅审定两级程序进行。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企业的处理意见,或者省航务海事中心、省交通质监站、市(州)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的从业单位重大失信行为报告,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时调整。
第二十条 (信用动态调整原则)年度信用评价开展时段之外,从业单位信用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动态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动态信用调整;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已生效的,动态调整后,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C级动态评定标准)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
(二)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经多次督促通报整改不力的;
(三)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被厅及有关部门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八)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九)被厅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挂牌督办的;
(十)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D级动态评定标准)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向监理或项目法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构成犯罪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九)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水运施工资质等级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设计企业C级动态评定标准)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
(一)试验数据、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被厅和信用审核(复审)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
(三)忽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导致大量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引起投资超概的;
(四)因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开工延误的;
(五)因设计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六)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厅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挂牌督办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有其它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四条 (设计企业D级动态评定标准)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
(一)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行贿、索贿、受贿且构成犯罪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特别规定)从业单位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认定之日起,该企业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
第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省航务海事中心、省交通质监站、市(州)交通运输局和项目法人均可向厅报告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合同标段重大失信行为,提出从业单位动态信用等级调整申请,并附相应书面证明。
厅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调整申请,或上级机关、厅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出具的处理意见,按程序及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在信用交通●四川网站公布。
动态信用评价后信用处理期按照C、D两种等级确定。动态信用评价为C级的信用处理期为6个月;动态信用评价为D级的信用处理期为1年。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D级信用处理期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六章 信用修复和“红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修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应当于信用处理期结束后方可提出,修复后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
第二十八条 (“红黑名单”制度)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实行“红黑名单”制度。被认定为“红名单”的,可直接评为AA等级。被认定为“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D等级。“红黑名单”由厅认定,省航务海事中心、省交通质监站、市(州)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
第七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信用应用原则)建立“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优先选用信用好的从业单位。重点水运工程开展招投标时,项目法人应依法将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要求纳入招标文件,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需要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分的,信用评分对中标结果的价格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三十条 (部省信用评价结果衔接)交通运输部全国信用评价等级和省级信用评价等级均可在我省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从业单位具备生效的全国、省其中一种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执行相应等级奖惩;没有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不得执行AA级奖励措施。全国、省信用评价等级均具备且生效的,按照较低等级执行相应等级奖惩。从业单位是否具备信用评价等级不影响正常参与投标。
第三十一条 (AA级奖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执行以下奖励措施: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最高可比其它企业增加2个数量;
(三)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四)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第三十二条 (A级奖励措施)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可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执行以下奖励措施:
(一)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可比其它单位增加1个数量;
(二)在设定“信用分”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
(三)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第三十三条 (B级信用措施)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可为满分的60%。
第三十四条 (C级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执行以下措施: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零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从业单位的数量均可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
(三)所需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担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现金不得低于B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的提交金额。
第三十五条 (D级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设定对该等级从业单位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以及投标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可参照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六条 (信用管理)项目法人、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海事中心应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并中标从业的从业单位信用管理,严格信用考核,发现有不良信用行为的,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示公告和异议投诉)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经厅审定后,在信用交通●四川进行网络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初次、年度、动态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均不少于10天。
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厅、省航务海事中心提出申诉。厅、省航务海事中心收到申诉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对从业单位不良从业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厅、省航务海事中心依法受理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信用结果有效期)从业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初次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起至企业参与第一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止;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结束止;动态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动态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动态信用评价信用调整期结束止。
第八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信用等级、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在我省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在我省实施重点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四十条 (信息填报)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企业填报。在我省注册的从业单位,应向省航务海事中心上报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在我省注册的从业单位,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注册地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后,应向省航务海事中心填报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省航务海事中心按照管理权限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厅,厅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不良信息认定)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海事中心审核后向厅报告。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具有充分事实依据和资料,经厅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公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信息平台发布外,应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二条 (不良信息变更撤销)从业单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省航务海事中心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其不良记录信息,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信息修正)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发布方予以修正和说明。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航务海事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省航务海事中心、厅举报投诉从业单位提供虚假基本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息依据)从业单位上报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同时,应同步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认定时应附相应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报送)从业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2月7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