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通信线路集中招标项目划分为10个标包,招标人依据标包的实施区域和工程量将每个标包划分为3~8个标段,标段数量共计58个。
本项目的特点是线路段落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单项工程量小、开工时间集中。因本项目标段数量多、中标人数量多,为便于履约管理,保证每个标段均同时具有足够的施工资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每个投标人可参与3个标包的投标,但每个标包只能中1个标段”。
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负责代理服务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了某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限投限中”规则的异议,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
招标文件“限投限中”的情况在多标段招标实践中普遍存在,案例中的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上述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多标段的招标项目是否可以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二是招标项目是否可以限制中标标段数量。笔者下面结合案例对“限投限中”是否合规进行分析。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招标人常常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工程进度要求将项目划分为若干标段,希望由多个投标人同时中标,并同时开工建设,以保证工程整体进度。招标人的以上诉求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标段划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投标人参与多标段招标项目所投标段的数量作出具体规定。从招标人的角度来看,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最多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最多可以中标的标段数量。此规则和信息对全部潜在投标人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符合招标投标活动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同时,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数量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评标工作量和缩短评标周期。这样来看,案例中招标人的“限投”规定看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投标人的角度来看,投标人根据自身条件在投标时选择投哪些标段、投多少标段完全是其权利,招标人不能强行加以干涉,案例中招标人限制投标标段数量的规定显然侵犯了投标人的自有选择权利。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不能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数量,但“限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影响了招标采购的公平性,限制了综合实力强的投标人参与更多标段竞争的机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所以从维护招标采购公平性、保障投标人权益的角度,招标文件不应对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进行限制,即不能“限投”。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的规定,为避免投标人中标标段过多导致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施工资源调遣不便,从而难以保障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并增加履约风险,案例中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人的中标标段数量,即可以“限中”。
从以上分析可知,招标文件只宜“限中”,不能“限投”。
案例启示
虽然目前招标市场“限投”情况普遍存在,但是存在并不意味着合法,合理也不等同于合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因“限投”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就去侵害投标人的基本权利,变相地削弱市场竞争。
对于多标段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灵活的标段划分,并结合限制中标标段数等手段,推动潜在投标人依据自身条件选择与之更加匹配的标段投标,以达到减少投标人投标标段数量和降低招标、评标组织成本的目的。
作者:程建宁
作者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