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一。本文梳理了政府采购各阶段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红利,供中小企业参考。期待中小企业吃透相关政策,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启动及评审阶段
一是采购需求的公开,让中小企业可提前为投标做好充足准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提出,要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二是中小企业几乎独享小额采购项目“大蛋糕”。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的具体措施包括: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项目融资方面
政府采购保证金体系是中小企业首先受益的部分,尤其是预付款使用保函方面。早在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记者会上,财政部相关领导就曾谈及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制度,即允许和鼓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需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2020年7月印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也在行政法规这个法律层级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应当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的保证。
事实上,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尝试,地方融资担保机构对此也有积极性。因为,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得到相应奖励。按照此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奖补资金将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主要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按照计划,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
同时,其他类型的政府采购融资政策也在渐次推开。2020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其中提到,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也首次在采购领域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履行合同过程
中小企业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即按照《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减免政策时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是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等部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划定的。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要素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小微企业是指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则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不但体量“小型”,而且经营情况还属于“微利”,具体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因此,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应明确概念,找准定位,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的政策红利。
项目支付阶段
在支付阶段,对中小企业最大的利好就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一是中小企业支付价款时间有保证。按照条例要求,交付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要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作为发包人的,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二是不得随意延迟支付。采购人将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三是延期支付有代价。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甲乙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四是支付监督有保障。措施主要有三招:第一招,强化惩戒力度,对于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采购人,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的采购人,要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第二招,加强监督,政府要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要把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及营商环境评估和评价内容中。第三招,及时公开,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作者:张泽明 单位:大连海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