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中止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通知》。通知显示,某磋商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供应商提供了“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评审专家认为承诺函少了“前3年内”,以“未按要求承诺”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泸州市财政局认为,无论按照承诺函文字表面的意思表示还是站在有利于供应商的角度,都应当认定承诺函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即使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承诺内容这一陈述句没有载明“前三年内”时间状语,属于内容含义不明确,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而评审委员会直接以“未按要求承诺”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属于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根据相关规定,泸州市财政局决定该项目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并责令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关于中止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通知(泸市财采〔2021〕85号)
杜建(SC23085608)、何兴智(SC23154528):
我局收到供应商投诉,反映你在泸州市公路局笔架山养护站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5012021000662)中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经开展财政监督,2021年9月1日,你作为评审专家参与了本项目的评审活动,项目谈判文件将供应商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列入资格性条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章)鲜章。投诉人四川耘芯愿商贸有限公司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八、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内容为“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记录”(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采购文件中并未提供上述承诺函的内容格式,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意思表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即可。根据上述承诺函内容,一定不能得出供应商在前3年内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结论,因此无论按照承诺函文字表面的意思表示还是站在有利于供应商的角度,都应当认定承诺函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即使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承诺内容这一陈述句没有载明“前三年内”时间状语,属于内容含义不明确,也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第九章 评审方法”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委员会直接以“未按要求承诺”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属于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调查询问笔录》、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你在本项目中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时间从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2月29日)并责令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特此通知。
泸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