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个别预算单位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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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风险提示的函》(宁财便函〔2021〕294号,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函》),《风险提示函》指出,近期,个别金融机构反应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资金支付环节,存在未按规定从“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中“国库集中申请”及“政府采购无指标”支付渠道申请支付,直接从“国库集中支付申请”中“一般支付申请”支付渠道申请支付,导致已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在系统锁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账号,个别预算单位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号,增加了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的风险。
《风险提示函》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预算单位支付已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时,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信息,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不得自行与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支付账号,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回款安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