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建立从政府采购预算,到采购意向公开,到采购需求管理,再到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等支持中小企业的闭环管理机制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和新疆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建立支持中小企业的闭环管理机制,同时从评审、支付、引导方面强化了政策执行规定,进一步保障中小企业能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红利。
《实施办法》提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所属预算单位建立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等支持中小企业的闭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在年度部门预算公开后30日内将本年本系统支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政府采购预算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在采购意向公开中细化支持中小企业情况;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科学合理设置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需求;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实施工作,按时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对于在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要求。
此外,新疆财政厅和新疆工业和信息化厅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做了进一步规定。其中,针对评审环节,《实施办法》明确,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或谈判、询价、磋商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关于预留份额或设置采购包的有关要求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提交的声明函进行评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相关材料。关于支付环节,《实施办法》强调,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在政策引导方面,《实施办法》指出,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中引导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内,通过加挂中小企业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手段,引导中小企业入驻电子卖场,扩展产品销售渠道,提高产品质量,鼓励采购人优先向中小企业采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