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宏 吴善旺 罗松林 何晓玉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此,笔者认为,在非单一产品项目采购时,核心产品的品牌投标供应商需要达到3家以上,这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实践中,采购非单一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设置技术参数时,往往存在以下两种问题:
问题一:技术参数打分采用扣分法,且分值设置较高,技术参数全部满足得满分,有一项不满足便进行相应扣分。但这种情况下,技术分得满分的往往是一种品牌的产品,其他品牌产品技术分甚至会被扣为零分。
问题二:选定一个无关紧要、技术含量较小、作用不大,或者价格不高的产品作为核心产品,但技术参数要求严格。此种情况下,投核心产品的品牌供应商能够达到3家以上,但由于技术参数设置得较为苛刻,能够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的只有一个品牌的产品。这样做,表面上也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其他供应商很难参与竞标,即使参与投标了得分也很低。
上述两种情形看似不违反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由于技术参数设置的偏差,高分往往集中于一家品牌的产品,项目不能实现公平公正竞争,实质上与政府采购的原则背道而驰。
那么,在多种产品采购中,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该如何设置技术参数分值,落实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要求?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遵循政府采购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和主线。对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经办人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置技术参数和评分分数。
第二,要综合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在进行非单一产品项目采购时,不能孤立地执行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比如,在设置需求参数时,除了要考虑上述规定外,还要符合87号令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采购产品应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参数、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要设定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也就是明确要采购具有什么特性、实现什么功能的产品。
第三,能够有3家以上品牌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应被设为主要技术参数。确定的核心产品应在项目中的作用大、技术含量高,或者产品价格占比大,相应的技术参数也应占一定分值。应避免设定唯一品牌的参数指标,个别技术指标无法满足3个品牌以上供应商响应的,确因项目需求完整性需要,需设置为实质性响应参数的,其对应的技术参数分值应相对较少,从而合理合法地采购到满足需求的产品。
第四,科学合理设定非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及其分值。其他非实质性响应技术指标应具有先进性,对产品提高性能有一定作用,对项目建设具有辅助作用,其技术参数可以设置一定的分值,但分值占比不应过大,不应对项目采购起决定作用,这样才有助于采购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