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PPP项目通常都会在建设完成后,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对付费或价格进行调整。对实际完成投资的确认是否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奇峰:首先,政府投资审计是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手段。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审计,是依法独立对建设单位的工程价款的“审定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目的是反映工程结算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今后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投资绩效。“以审代结“,以审计结果直接作为建设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是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及《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号)中,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不得参与拦标价制定、审查等管理活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中也明确“审计法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不是被审计单位与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审计法的规定不宜直接引申为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的依据”,并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但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也明确“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其次,“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而PPP项目需要进行确认的“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中,工程结算仅是完成投资中的一部分,PPP项目总投资的确认,应能正确核定项目最终交付资产的价值。所以,应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结果进行确定。
奇 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 中心总经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