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芷华
采购文件能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下面这起案件或许能提供参考答案。
案件详情
某医院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高端医疗器械。该项目采购清单包含了中心监护系统、病人监护仪及转运监护仪等,用户需求多达70多项技术指标。另外,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项技术参数的具体响应情况,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无需依据第三方证明资料。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标准范本编制了采购文件,其中要求,对于技术参数条款的响应情况须提供相关技术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该项要求作为评分依据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代理机构就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和采购人进行确认沟通,采购人综合考虑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水平、相关技术证明资料出具的时间、政府采购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相关要求等情况,最终决定,以投标人自身承诺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不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证明资料。
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实际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最终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次日,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收到B公司递交的关于A公司在本项目技术参数累计30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质疑函,并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证明资料,质疑请求A公司不应被推荐为中标人。工作人员审核质疑函后,对B公司质疑函中提及的质疑事项要求A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证明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A公司仅对质疑函中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了回复,经项目人员再次沟通,在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前A公司并未进行回复。后来,由原评标委员会出函告知A公司在当天必须针对质疑事项全部解释说明,否则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当天A公司最终对质疑函进行了回复,称其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确实出现了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并出具了书面函件。随后,项目人员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处理,经原评标委员会核对,采购结果发生了变化,调整后的结果为B公司是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案件焦点
因采购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技术证明资料,且证明资料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承诺的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思路
本案例聚焦点在于,在采购文件关于投标人所投产品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没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一定难度,经评审后推荐的中标产品实际技术能力难以保障采购人后续项目运维工作。针对该事项,代理机构按照以下逻辑进行了思路梳理和质疑处理:
首先,从被质疑人所投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来看,质疑函反映被质疑人技术参数累计30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代理机构要求被质疑人作出有关说明解释并提交相关技术证明资料。依据质疑函的技术证明资料、被质疑人投标文件响应承诺以及被质疑人关于质疑事项的说明解释,经核实,被质疑人出现技术参数响应与采购文件要求负偏离的情形。
其次,从招标结果上来看,被质疑人出现技术参数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经过质疑和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依据评分标准扣除中标供应商相应得分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改变,原中标结果无效。
再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至本级财政部门。
最后,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质疑和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B公司得分排名第一,被原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经采购人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延伸思考
一是严谨性。采购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制定采购需求,不宜过多考虑投标人制作标书的成本、时间而对自身的实际要求降低标准,这样做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的规定。且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编制时给采购人提供更多实务上合理、合法的建议。
二是真实性。供应商应诚实响应,否则供应商将因提供虚假材料而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刑事处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作者单位: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小编有话说
技术证明需有度
■ 记者 杨文君
一直以来,投标人的真实响应与否是政府采购关注的焦点和评审的难点,上述案件反映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很多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对技术响应部分提供证明材料,但这么做,也不一定能规避虚假应标,反而还可能带来新问题。
一方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应标的概率;另一方面,如果技术证明材料设置得过多或不合理,也可能加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引发质疑投诉,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据了解,有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某技术报告动辄也要几万元,这样的技术证明如果是“无理的”“多余的”,这对于供应商来讲无疑是一种“技术壁垒”。
因此,“一刀切”的做法是要不得的。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综合考量,既要让供应商满足自身的需求,也要给供应商更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不能设置过多的、无理的技术证明材料,技术证明也要有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