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如果投标人漏报国内运杂费,评标时应当如何处理?
郭宪:招标人漏报国内运杂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有效投标中的最高运杂费对其进行加价计算评标价;如果所有投标均漏报国内运杂费,招标文件应当事先约定一个合理的加价比例,评标委员会据此加价比例进行评标价计算。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国内运杂费原则上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人漏报国内运杂费,一般属于非实质性报价缺漏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投标人确认漏报运杂费包含在其投标价中的前提下,将其他有效投标中国内运杂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进行评标价计算;如果所有投标人均漏报国内运杂费,属于特殊情况,招标文件应当考虑此种特殊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应事先约定一个条款,即按照投标人各自投标报价的百分比(如1%)核定国内运杂费,进行加价计算评标价。招标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对漏报的运杂费进行加价评估,中标合同价都应当以投标价为准。
郭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