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租赁公司近期要投标一个车辆租赁项目,但其在“信用中国”上有一条处罚,被罚款1万元,虽然罚款已交,但需要1个月后才能去掉这条记录。汽车租赁公司由此担心这是否属于不良信用记录,投标是否会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信用中国”上被罚款≠失信被执行人
是否只要在“信用中国”上被处罚,就一定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
先看一下此车辆租赁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中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了详细解释:(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从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看,在“信用中国”上被罚款1万元,并不属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首先,1万元在当地并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所以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其次,虽然在“信用中国”被罚款1万元,但已经上缴费用,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再者,此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所以,作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因为在“信用中国”上看到投标企业有罚款记录,就认定其属于不良信用记录,还要看是否属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范围。
哪些属于法定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所以,这项认定对供应商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都包括哪些呢?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进一步解释,一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何谓重大违法记录进行了解释,即“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有较大数额罚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期限内都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此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或“信用中国”上都可查询,在此名单内的供应商,在1-3年内也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这两个名单都可在“信用中国”进行查询。
希望广大供应商不要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届时连投标的资格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