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开工后28天内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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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相关条款是强制性条文,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通知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必须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的费率以及“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3计算;1001 -3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2计算;3001-5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15计算”的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按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的规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单位应在财务账目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通知还明确,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单位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进行备案后审核。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