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财政局日前印发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了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易萍、潘树兰两位评审专家在2021年4月22日参加德昌县中医医院新老院区安保、清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4242021000091)评审时,未按照采购文件中第九章3.3.2综合评分明细表(第5项:业绩)“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类似业绩(2017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进行评定,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复印件及服务费收款凭证加盖公章}。”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之规定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也未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一)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之规定停止评审,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本项目评标报告(包含评分汇总表)、视频监控、调查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德昌县财政局在2021年7月2日依法向易萍送达了《德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德财罚告字〔2021〕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易萍在2021年7月6日向德昌县财政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易萍在申辩中称“在评标过程中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就业绩问题的采购合同与采购人代表进行了核实:需要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合同是指有采购合同就认可还是要政府采购的才予认可,采购人代表给予了明确答复说是政府采购的的才予认可,得到采购人代表的明确答复后,评标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供应商提供了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及服务费收款凭证加盖公章的材料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不是以上业绩的不得分。……”。德昌县财政局对易萍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申辩事项理由不充分,德昌县财政局不予支持,德昌县财政局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德昌县财政局在2021年7月2日依法向潘树兰送达了《德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德财罚告字〔2021〕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潘树兰在2021年7月6日向德昌县财政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潘树兰在申辩中称“该项目采购文件从评审地点混乱到重要的业绩评分标准不明确不具体,说明采购文件本身就不够严谨。评审专家在业绩评分标准不具体不明确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没有按规定履行要求采购单位出具相应书面说明程序,仅凭采购人代表口头答复和自已的理解打分是不对的,但是我本人对该项目的评审是认真负责和客观公平公正的,四川省政府采购系统对此次评审也给予了“正常出席”评价。……”。德昌县财政局对潘树兰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申辩事项理由不充分,德昌县财政局不予支持,德昌县财政局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强调,两位评审专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德昌县财政局决定分贝对两位评审专家进行警告,作出罚款2000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