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网站集中公布了一批网友关心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问题不在少数,下面列出的10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你最关心哪一个呢?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1.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不知道是否正确。
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谢谢!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问:尊敬的司领导,我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现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执行问题需要请教:根据该文件,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那么,假设我采购的是台式电脑,潜在供应商既有生产厂家,也有经销商,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行业的话是“制造业”还是“批发零售业”?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留言所述采购台式计算机所属行业应为“制造业”。
问:您好!请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谢谢!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问: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感谢回复!!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问: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疑问: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国库司答复:1. 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
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
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
问:国库司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打分表中,对于财务状况得分,能否设置为“投标人近3年都为盈利状态的得2分;2年为盈利状态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这样设置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五条规定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冲突?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
问: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句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问:目前很多供应商生产的设备都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比如服装类企业,如果A公司是轻资产运作的公司比与B公司签订加工生产协议,简单说就是贴牌生产,那么B是中型企业,A是小微企业,那么A公司以自己品牌中标,A企业提供的承诺函是否应当是证明其自己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
国库司答复:只有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自己生产,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问:对于非标机械设备的货物基本是由供应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品牌的设备配件进行组装而成,这些非标产品往往又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非标产品还没有正式的铭牌,那么生产这些非标产品制造商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承诺是认定各个配件部分的制造商呢还是组装成成品的制造商。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最终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