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怎么办?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担责吗?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都对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未依法回避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解决评审专家不依法回避的问题,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从抽取环节下功夫,印发《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完善回避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评审专家完善回避单位信息,计划通过技术手段在评审专家抽取环节,直接避免抽取本应回避的评审专家。
据了解,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福建省财政厅正在开展系统漏洞专项排查行动,发现漏洞立即出台解决方案,完善制度建设。“我们坚持由市场需求引导制度延伸,以技术支撑确保制度落实。以预防为主,疏堵结合,关口前移,分类施策。”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技术建设 预防恶意串通
“要求评审专家完善回避信息,是为了方便通过信息手段实施抓取和过滤,在抽取环节过滤掉本应回避的专家,及时堵塞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现的漏洞,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和专家评审机制。”上述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在系统漏洞专项排查行动中,针对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和专家评审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再调研,根据出现的问题建章立制、查漏补缺并进行阶段性的政府采购系统改造。”
据了解,为了杜绝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之后、评标之前的时间与评审专家私下联系,预防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互相串通,福建省财政厅在专家抽取环节下功夫,向代理机构屏蔽专家抽取结果。“一般是直到最后一个专家到开标现场签到时,代理机构才知道一个项目的完整专家名单,但这带来一个问题,有些本应该回避的专家,直到开标现场签到代理机构才知道专家应该回避,再重新补抽既浪费专家的时间又损害了项目的效率。”上述相关负责人透露,“所以我们要求专家完善回避信息,在抽取环节通过技术手段避免抽取本应回避的专家,既维护了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的公平,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又帮助评审专家规避了法律风险。”
完善信息 回避更明确
为了在抽取环节直接通过技术设置避免抽取依法应回避的评审专家,需要评审专家完善自己应回避的单位,以方便系统精准过滤。
根据《通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专家个人信息填报已将回避信息纳入必填项目且不设填报数量上限。为确保回避信息准确,福建省对评审专家回避信息填写作出明确规范——必须填写正式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必须与单位对应;为防止评审专家不知道哪些单位应当回避,《通知》还进一步对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单位按情形分类。
“将回避信息设为必填项后,新入库的评审专家基本已经准确填写回避信息,需要进一步完善回避信息的主要是以前入库的评审专家,有些可能没有准确填写、有些可能单位出现变动,这些评审专家按照要求补充完善回避信息,才能提高技术设置的精确度,确保从根源上解决专家不依法回避的问题。”上述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通知》还明确,未按照要求完善回避信息的评审专家的责任:因专家申报回避信息问题导致被系统抽取参与本应回避的项目评审,由评审专家承担责任且不得索取任何费用。《通知》进一步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认真履责,确保要求专家回避,否则将追究采购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