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湖北省财政厅从四个方面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以弥补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不足。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情况开展,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规范。
二、严格依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对采购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作出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其中,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有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明确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制定采购需求时,按照内控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确保采购需求合理合法,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遏制供应商不合理投诉举报以及因采购需求不合规、不规范导致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现象。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把本地区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管理作为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采购人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成采购实施计划报备。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方式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坚决杜绝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高价采购、豪华采购以及采购政策不落实、采购绩效不明显等问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