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杨文君
问题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多次提到“需求调查”的概念,这和此前业内经常提及的需求编制前的“市场调研”有何区别?其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可行性研究”有何联系与区别?实践中,又该怎样具体进行需求调查?
回答
“实际上,《办法》中需求调查的概念和我们此前经常说的市场调研并无本质区别,只是采购人今后在执行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表示。
对于可行性研究,记者在一些中央部门公布的年度预算中看到了相关概念,即针对某一项目写明其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实施方式等。可行性研究与市场调研、需求调查的概念之间,既有交叉,也有区别。
据新华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高级工程师李刚介绍,实践中,市场调研的方式一般包括向供应商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采购需求调研会、参考近3年同类产品签订合同相关信息等。
记者了解到,普遍情况下,采购人员通过向同行业、类似单位咨询和网络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的历史采购信息,亦或根据采购人员自身业务知识等,同一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取得联系,进而获得有关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价格信息,并根据预算、使用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将这种方法称为‘询价’,也可理解为《办法》中需求调查的‘咨询’方式。”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说。
记者还了解到,个别情况下,极少数采购人为避免与供应商接触,在市场调研中便通过网络查询或向兄弟单位索要的方式了解采购的历史信息,进而对技术指标进行简单糅合,或完全参考某一已完成项目的采购文件制定采购需求。
“之前的市场调研是在采购人的内控制度下进行的,对采购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要求,但有些采购单位专业人员有限或专业知识不足,制定出来的采购需求不尽如人意。”成凯说,《办法》针对需求调查的规定,无疑对采购人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对于需求调查的实践方法,《办法》规定的方式包括: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这和此前采购人采用的市场调研方式并无较大差别。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办法》对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的要求是一致的,即需要科学、客观,比如调查对象要超过3个等。”李刚认为。
根据《办法》中关于需求调查的规定,李莹建议,办法实施后,采购人需要做的就是“留痕”,要考虑清楚怎样进行市场调查,使用何种方式,调查对象是谁等问题。当然,这一阶段也可以引入代理机构(咨询机构)或专家。
对于可行性研究的实践要求,《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