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规范》,招标人从业人员如存在五种情况时,应当及时申请回避:一是近3年内曾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近3年内曾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三是近3年内曾为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是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五是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为招标项目配备招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廉洁教育。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具备招标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实际问题、提供招标服务所需达到的职业能力;二是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的能力,具备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修改和异议处理的能力;三是具备组织资格审查、开评标、异议处理及合同签订的能力;四是具备完成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的相应能力。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规范》 鼓励投标人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解读、投标文件的制作等相关培训。
以下为《规范》全文——
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招标投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参与北京市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其从业人员适用本规范。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
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活动。前款所称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应当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二章 招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内部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培训,持续提
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改进工作作风。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招标管理部门或通过各业务部门组建招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鼓励招标人建立对单位内部从业人员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条 招标人从业人员应当能够诚信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应当了解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制定招标计划、提出招标项目具体需求,自行或者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修改和异议处理,自行或者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审查、开评标、异议处理及合同签订。
第七条 招标人从业人员如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一)近3年内曾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近3年内曾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近3年内曾为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
第八条 招标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合法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现有招投标制度,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公开招投标信息;
(二)科学合理划分招标标段,不得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子项目,使其达不到法定的招标规模标准;
(三)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承担范围进行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要符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除国家规定必须具备资质才能承揽的内容外,不提高、不增加资质要求,不设置与项目不匹配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等其他资格条件;不得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依法依规选择评标办法,不得设定与项目特点无关的评分因素,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有倾向性的评分标准。
第九条 招标人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纪律要求及保密规定,不得与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向相关利益人员透露潜在投标人名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招标项目的有关信息,违反廉洁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从业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十一条 鼓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委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代表信息要严格保密。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期间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为招标项目配备招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廉洁教育。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具备招标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实际问题、提供招标服务所需达到的职业能力;
(二)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的能力,具备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修改和异议处理的能力;
(三)具备组织资格审查、开评标、异议处理及合同签订的能力;
(四)具备完成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的相应能力。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系列标准文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系列标准文件及北京市发布的相关标准文件,能够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编制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及时告知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与招标人就招标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成果文件和发生的事项进行积极沟通,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接受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的考核。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投标人从业人员串通或配合招标人从业人员与投标人从业人员串通;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
(三)泄露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有关招标人从业人员的规定,同时遵守《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的规定。
第四章 投标人
第十八条 投标人选派参加投标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办理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注册登记、招标文件及图纸下载、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等有关工作能力,并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鼓励投标人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解读、投标文件的制作等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投标人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弄虚作假;
(二)与其他投标人从业人员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三)与招标人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
(五)以向招标人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六)通过不符合程序和内容要求的异议、投诉等行为,恶意阻挠、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
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对依法应当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不得以否决投标为借口,公开或者变相索要高额评审费。
(二)准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积极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培训与考核,强化法纪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熟悉掌握电子评标操作方法,具备电子评标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北京市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业人员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