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集中采购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2020年度监督考核工作,考核时间自2021年4月至7月份。
据了解,本次监督考核工作的内容包括:采购中心2020年度内部管控制度、队伍建设、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办法执行等情况。考核实行综合评定,根据考核内容的量化分值,综合评定得分达不到60分为不合格等次,60分至79分为合格等次,80分至89分为良好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确定。
本次考核分为自我考评、实施考核、形成报告、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考核时间为2021年4月至7月份。具体安排为:
自我考评(4月19日-4月29日)。省财政厅成立考核小组,并向采购中心下达考核通知。采购中心收到考核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整理考核材料,填写《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1)、《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2)、《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附3)、《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附4)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自查表》(附5),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对照考核要求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并附相关资料。4月30日前,将上述表格和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
实施考核(5月6日-5月19日)。考核小组从《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附3)中,抽取10个采购项目作为现场考核的重点,并将名单反馈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根据抽取的项目名单准备现场考核资料。考核小组向考核项目所涉及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采购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另行向采购中心调取与考核有关的其他资料)、自评报告和相关当事人评价意见等进行集中综合量化评分,并填写《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考核小组作考核意见前,应当就相关问题向采购中心进行核实确认。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形成考核报告并予以公布(5月20日-5月31日)。省财政厅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出具正式考核报告,将考核结果反馈采购中心,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整改落实(6、7月份)。采购中心应当在两个月内对照考核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不足进行整改落实,并于7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山东省财政厅。
《通知》强调,采购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年度考核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机遇,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确保提报资料准确无误。对提报项目不全、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